管理职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目前,商务、环保、工信、、工商、税务等多个政府部门,都对报废车行业行使不同内容的管理权。各自从不同的角度直接或间接对行业与企业进行管理。有些职责交叉重复,有些没有具体明确,相互职能衔接不够,上下条块管理脱节。这种现状,致使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缺乏完整、统一、及时、连贯的工作措施和配套的扶持政策,企业办事多头审批,工作效率不高。导致报废车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产业化经营滞后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步伐。
法制化和标准化管理水平不高 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对报废车行业进行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307号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令20122号)、《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公告2006第9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21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和一些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与发达和报废车行业发展需求相比,现有的这些法规和技术标准从总体上看,存在着法律层次低、数量少、不配套、专业性不强、未能形成体系、宣传程度不够、力度不大等方面问题。导致产品质量、经营秩序、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缺少法规依据和技术标准依据,监管难度大,缺乏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报废标准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达到报废规定年限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5.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报废年限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