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99年3月25日发布的《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条例》和经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对执行车辆报废标准方面作出相应的严格规定。“禁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机动车”、“严禁回收无门出具的机动车拉废证明的机动车的”等。并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门的监督下解体”。这体现了在实施《车辆报废标准》中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性。
管理职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目前,商务、环保、工信、、工商、税务等多个政府部门,都对报废车行业行使不同内容的管理权。各自从不同的角度直接或间接对行业与企业进行管理。有些职责交叉重复,有些没有具体明确,相互职能衔接不够,上下条块管理脱节。这种现状,致使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缺乏完整、统一、及时、连贯的工作措施和配套的扶持政策,企业办事多头审批,工作效率不高。导致报废车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产业化经营滞后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步伐。
由于车辆排量有俗称排量和标称排量两种计算方法,容易导致歧义,给市民更新车辆造成了不便。为此新政策也予以明确:天津报废车即车辆排量以升为单位计至小数点后一位。
已注册登记车辆的排量以机动车的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排量值按照进一位法计算;未注册登记车辆的排量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上载明的排量值按照四舍五入法计算。
排量算法准确至小数点后一位,并按"四舍五入"计算。即1.800至1.849升,算1.8升;1.850至1.899升,算1.9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