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对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的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天津市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机动车需要强制报废:
达到使用年限:对于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重、中、轻型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其使用年限分别为7年、10年、15年、20年、30年等不同的规定。
行驶里程达到一定数值:对于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重、中、轻型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其行驶里程分别为60万公里、50万公里、40万公里、30万公里、20万公里等不同的规定。
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之前,到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并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解体,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书,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总之,天津市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的报废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